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 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 | |
浙水农〔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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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申报工作,切实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依据《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浙江省农田水利“十三五”规划》等,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作,适当兼顾面上其他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与管理。 申报的项目县应严格按照“要大干水利”、“水利建设要提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投资计划的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上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内容 项目县建设以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为重点,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四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1 .具体内容 (1)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重点支持坡耕地(含旱地)喷微灌工程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投资占项目县年度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达到《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确定的坡耕地喷微灌工程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建设目标所需要的投资较少的县(市、区),可不做要求)。 (2)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容积500-10万m3且具有灌溉或饮用水源功能的山塘综合整治、引水流量小于1m3/s堰坝或水闸、装机小于1000kw的小型灌溉泵站、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池容积小于500m3)等。 (3)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工程及配套建筑物、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4)排水工程:包括装机小于1000kw小型排水泵站、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包括小型水闸、防洪标准不超过20年一遇的圩堤)等。 (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和水系连通: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下、平原区河宽小于10 m的农村河道(不含县级以上河道)清淤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不得与中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内容重复)。 (6)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资金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以内)。 2 .已申报“新增千亿斤粮食”、高标准农田建设、省水利专项资金面上项目等其他中央和省级支农资金项目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得纳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申报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及有关数据已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2.技术保障到位。当地政府重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3.水源有保障。水资源支撑能力有保障,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能提供可靠的水源。 4.农民有积极性。愿意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5.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统筹整合能力,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6.目标能够实现。通过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能够完成设定的建设与管理各项目标。 四、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实施年限1或3年,拟实施3年建设的,应编制3年总体建设方案;每年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000万元。 省以上补助资金具体额度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规模与补助标准、各地上报的投资规模以及省财政转移系数综合确定。 五、申报时间与申报材料 由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于2016年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修编后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及县(市、区)政府(或人大)批复文件。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详见附件)8套(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档,E-mail:[email protected])。 六、遴选方式与名单确定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申报材料、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以及资金规模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竞争立项方式评选,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名单。 七、体制机制改革 各地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要求,积极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出台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办法。 在不影响总体验收、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支付的前提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建设可不再建立或确定统一的县级项目法人,以单个项目或若干项目由受益乡(镇)级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作为建设单位或建设主体。 对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不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内容,鼓励实行“统一设计、自行建设、先建后补”的建设模式:由建设单位或建设主体按照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取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施工,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乡、村和设计、质量监督等单位人员验收后,通过资金报账制等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八、其他事项 1.若水利部、财政部出台关于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新办法、新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另行通知并按新的办法和要求执行。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苗海涛,0571-87826541; 省财政厅,黄建勇,0571-87056579。
附件: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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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