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省委书记车俊在去年8月4日全省“三改一拆”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和12月25日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测体系和防控治理的网格化体系,努力从根本上控制违建。时任分管副省长熊建平在有关专报上批示,要在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副省长陈伟俊在年初调研省“三改一拆”办时提出,转折时期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梳理。
今年3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若干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3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简称“三改一拆”行动),拆除了大量存量违建,坚决遏制了新增违建,初步形成了“不敢违”的社会环境。实践证明,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强源头预防、源头管控和源头治理,而目前我省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中还存在着责任机制不够完备、政策措施不够完善、防控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建立健全一套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实现全面消除。为深入实施“三改一拆”,打好治危拆违攻坚战,促进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健全责任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防控体系和加大惩戒力度等五大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是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各级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园区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二是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指导、监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处罚职权划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应领域的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相关工作。 三是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不得将违法建筑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是 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违法建筑补办(变更)、拆除(局部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有关分类处置具体规定;要进一步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以及可以暂缓拆除等情形;明确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内容。要制定完善解决农村非法“一户多宅”问题、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的政策措施。 二是 省级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用房的管理,严防改变使用性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明确申请拆除、代履行、立即代履行的具体范围、拆除主体、拆除程序等内容。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执行。
(四)健全防控体系。 一是 建立完善村(社区)巡查、乡镇(街道)巡视、县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按照谁巡查、谁发现、谁劝阻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是 实行首查负责制、案件移送制和即查即拆制。首查单位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三是 市、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摸清违法建筑底数,形成数据库。建立市、县(市、区)衔接有序,具备数据查询统计、受理投诉举报、巡查发现、实时指挥、快速处置和综合督查等功能的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
(五)加大惩戒力度。 一是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1年内发生不符合“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要求情形的,按规定撤销其相应“无违建县(市、区)”命名,并约谈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通报。有关单位因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防控体系落实不到位、工作或协同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新增违法建筑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二是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若干意见》的主要亮点是什么?
(一)突出 属地政府管理、部门负责的责任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推诿扯皮的现象。《若干意见》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级各类园区管委会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同时,要求强化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从而促进形成强大合力,坚决铲除以违法建筑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壤,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突出 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违法建设防控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一些法律法规在基层操作性不够强、不够细,一些地方缺乏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实施细则等现象,《若干意见》提出,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违法建筑有关分类处置具体规定,要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以及可以暂缓拆除等情形,要明确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及其使用管理等内容,要制定完善解决农村非法“一户多宅”问题,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的政策措施。省级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宅基地审批、违法建筑拆除等政策措施。
( 三)突出 健全防控体系,着重源头治理,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村(社区)网格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巡视控制,县(市、区)级部门巡查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巡查制度。要实行首查负责制、案件移送制和即查即拆制。这些制度能有效确保违法建设从源头上得到预防、管控和治理。
(四)突出 加大惩戒力度。《若干意见》规定了撤销“无违建县(市、区)”命名、约谈政府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和通报等手段,确保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职、工作到位、执行有力。同时,还要求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省“三改一拆”办 供稿 编辑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