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贺志锋行政复议结果的公告

20.06.2016  16:16

贺志锋:

你不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第330106 14244216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局已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杭公复〔2016〕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局经两次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公复〔2016〕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

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