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海华-准予行政许可

06.02.2015  23:41
单位名称/申请人:周海华
法人代表/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15年2月5日提出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号:人受201500529)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周海华 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经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执业类型:中药学;执业范围:零售;执业地区:温州市瑞安市;执业单位:瑞安市康邻大药房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