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淳安县妇幼保健院执业的批复

17.04.2015  17:06

浙卫发函[2015]48号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对淳安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执业验收的请示》(杭卫计发〔2015〕48号)悉。我委委托你们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淳安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淳安县妇幼保健院执业。
          二、请你们督促淳安县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手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依法执业,在按照要求配备技术人员情况下逐步开放床位,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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