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委),嘉兴、舟山、台州港航(务)局,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接连发生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不仅导致巨大人员财产损失,还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要以事故为鉴,清醒认识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储存领域在事故风险控制、本质安全水平、安全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短板,找准差距、聚焦问题,用红线意识强化思想认识、用底线思维应对各种挑战、用效果导向解决突出短板,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保障G20杭州峰会期间全省危险化学品储存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安护航G20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16〕1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分布档案,督促企业(单位)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摸底工作。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摸底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医药、化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排查摸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港区内有关重大危险源排查摸底工作;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铁路运输场站(段)重大危险源排查摸底工作。各地要组织重大危险源所在企业(单位)认真填写重大危险源情况表(附件1)和检查表(附件2),建立“一企一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市级相关部门要将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和一级重大危险源情况表、检查表于7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和铁路杭州办事处。
四、注重实效,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各地要着力聚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加强特殊作业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落实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各项防范措施。一是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强制性措施;二是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传不间断采集检测,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系统;三是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难点问题,认真总结工作进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级相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附件3)于7月31日前报省级安监局、交通运输厅和铁路杭州办事处;每个月10日前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附件4)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11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省安监局 阎 洁 电话:057187058132
省交通运输厅 江建能 电话:057188909571
铁路杭州办事处 华剑飞 电话:057156722555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检查表
3.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
4.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