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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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强化防范处置,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两富”“两美”浙江,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坚持标本兼职、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等长效制度保障体系,实施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等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到2018年,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惩治更有力,根本遏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欠保支格局,基本实现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贯彻《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对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于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鼓励优先使用已缴纳的保证金支付工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按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地域范围、基本生活费标准、酌情垫付工资等启用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及时补足储备,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三)推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共同制定)。
(四)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行全员实名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信息化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支付给包工头,不得以包代管。工资支付记录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项目现场全覆盖。
三、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六)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利用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审查核准制度,凡是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实施。实行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将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及时支付。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计和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定(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四、严惩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可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欠薪案件快速办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力社保与公安、检察、法院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的办法,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妥善处理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工资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要求,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同时纳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与工商、金融、住建、交通、税务、发改等部门互认共享信用信息,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十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十三)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充实各级领导小组力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我省企业欠薪问题。要综合运用上门普法、开办法律培训班和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开展“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主题宣传,适时曝光一批严重欠薪违法案件信息,营造治欠保支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媒体反映的欠薪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欠保支各项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以及保障政府应急周转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工作,负责做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欠薪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欠薪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欠薪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企业联合会、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对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指导确定解决方案。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从临时应对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变。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改革劳动保障执法维权体制,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治欠保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事(案)件的,建议在“平安浙江”考核、政府年终效能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欠薪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以及重大欠薪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以及联动工作不配合,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