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开展残疾人就业年检和残保金征缴工作

12.07.2016  12: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兰溪市残联、市地税局联合开展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检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按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年的缴纳标准为2015年兰溪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42945元,其中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按80%缴纳。

          为扶持微小企业,对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职工清册向主管地税税务分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