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向社会公示档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02.08.2016  20:40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近日,自治区档案局在宁夏档案信息网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公开目录。目录包括5项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办事流程等。同时,公布了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近年来,自治区档案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所执行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5项减少为8项。此次公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中涉及的5项行政许可包括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换、转让、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专门档案馆设置的审核;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许可;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设定以上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