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名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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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科〔201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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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工程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号),经各地申报和我厅审核,确定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名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名录是全省2016~2020年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对象,是确定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下达标准化管理年度计划、标准化管理验收、“五水共治”考核的基础资料。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调整。 2.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名录调整: (1)新建工程或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工程规模达到《实施方案》中实施对象要求的,可以申请列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名录; (2)工程因改扩建、降等等原因引起工程规模等别、主要指标发生变化,需作相应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工程名录; (3)工程报废或者因降等等原因导致工程规模达不到名录范围要求的,可以申请删减名录。 3.名录的增加、删减或内容的调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核定;市本级直管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利厅核定。 4.名录的增加、删减或内容的调整工作于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 请各地根据工程名录,合理安排分年度计划任务,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按要求完成名录内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 附件: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2016~2020年)工程名录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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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