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文化部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文化部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85155710传真: 0571-8515571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局(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 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6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文化部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文化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需通过“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签发许可证书和工作证明。持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且其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在境内办理手续。
二、持停留期为30日的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换发和居留许可手续。
三、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确认函,用人单位系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有关被授权单位;用人单位系非公单位的,至纳税所在地有关被授权单位办理。
抄送:部分委托下放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办理程序》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办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从事短期工作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各部门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提供便利。
《办理程序》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和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外国人演出信息表电子模板另行发放。
附件: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
2014年11月6日
附件_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