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文晖派出所
被告知人:杨亚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对杨亚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如下:
2017年08月0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亚军在杭州市下城区打铁关地铁站B出口盗窃电动车电瓶时,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文晖所民警及巡防队员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对该杨亚军人身检查时查获一把老虎钳、一把螺丝刀、一把扳手等作案工具,经审查,该杨亚军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杨亚军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属于情节较重。经查证,该杨亚军于2016年12月因盗窃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7月3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
以上事实有杨亚军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杨亚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对杨亚军处:拟决定给予杨亚军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杨亚军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扳手一把、老虎钳一把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天内向文晖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文晖派出所地址:杭州市闸弄口127号
本案办案民警:叶广宇、王伟。电话:8538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