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祝秀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祝秀丽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7年02月01日下午,家住杭州市拱墅区永庆坊28幢1单元501室的柳慧园与同单元601室的住户祝秀丽在同住的单元五、六楼之间的楼道中因纠纷引起口角争吵。后祝秀丽从家中拿脸盆用水泼501室的雨棚,脸盆脱手后。柳慧园捡起脸盆去砸601室的房门。祝秀丽开门手持菜刀威胁柳慧园,双方在争夺菜刀时,柳慧园的左右手均被菜刀割伤。经过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慧园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祝秀丽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且是使用菜刀威胁柳慧园人身安全,并造成柳慧园的左右手被菜刀割伤,影响了柳慧园的正常生活,属于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祝秀丽的陈述和申辩、柳慧园的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拟对祝秀丽行政拘留6日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温州路33号。
本案办案民警:夏文祥、张俊杰。电话:8828123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