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杨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杨根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5年10月21日晚上,在拱北农贸市场地下棋牌室里杨根法因林彩霞叫其绰号,心里不舒服。用手去叉林彩霞嘴、脸部位,造成林彩霞嘴部受伤。经过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林彩霞为左下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杨根法对林彩霞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杨根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上事实有杨根法的陈述和申辩、林彩霞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杨根法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拱宸桥派出所
2015年12月30日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温州路33号。
办案民警:李明、栾俊杰。联系电话:8828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