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30.11.2015 20:55
本文来源: 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朱高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对朱高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5年11月12日凌晨,该朱高赖在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46号定和商务酒店8309房间,以支付财物为条件,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朱高赖的行为已构成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上事实有朱高赖和唐某某的陈述及申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朱高赖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地址:康桥路166号
本案办案民警陆警官:13958154508、王警官:1370651513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
2015年11月30日
本文来源: 公安局
30.11.2015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