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被告知人:朱永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朱永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5年3月25日22时许,王海涛和郝立中,朱永伟在拱墅区半山社区孙家门21号王记烧烤店吃夜宵时发生口角产生纠纷,后朱永伟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王海涛并致其头部和左肩部受伤,后经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海涛头部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朱永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王海涛、朱永伟、郝立中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朱永伟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地址:拱墅区半山街道宁和弄3号。
本案办案民警刘警官电话56261343、李警官电话88144460。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