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大关派出所。
被告知人:国小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对国小琴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5年2月3日晚,国小琴以获取人民币600元为目的,在拱墅区汉马精品酒店8622房间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王涛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15年2月2日晚上,国小琴以获利400元人民币为条件目的,在杭州市机场路金神假日之星酒店1310房间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王营铮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国小琴的行为已构成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上事实有国小琴、王涛、高琴、唐冬冬、王营铮的陈述及申辩、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国小琴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大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大关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徳苑路63号。
本案办案民警熊警官电话13575465005、沈警官电话13757153001。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大关派出所
201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