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02.04.2015 17:47
本文来源: 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程发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如下:
2015年2月9日上午,程发枝与刘水因债务纠纷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发生争执,后程发枝用拳头殴打刘水,致使刘水头部外伤。程发枝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程发枝、刘水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程发枝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33号。
办案民警邱卫建、蒋斌:电话8828123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2015年4月2日本文来源: 公安局
02.04.2015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