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公告

06.05.2015  00:19

方志义:经我局调查,2014年12月23日晚上,你在杭州市下城区回龙村5号吴伟颂家中,与吴伟颂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方志义的陈述和申辩、吴伟颂的陈述和申辩、王林妹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此,你的行为已涉嫌吸毒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拟对你作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可向本局武林派出所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联系人:金警官

联系电话:0571-87016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