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森林警察大队协助铁路公安查获一起携带疑似象牙物品案

16.12.2015  08:05

              12月12日上午9时许,德清县森警大队接到德清县高铁公安协助请求,称在德清高铁站查获有人携带化石物品。森警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姚某携带的为疑似象牙的物品,而不是化石物品。据当事人称该物品为猛犸象象牙化石。但为了慎重起见,大队民警建议暂扣该物品,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森警大队随即配合铁路公安将当事人带离高铁站,并协助铁路公安就该物品是否为象牙事宜,联系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情况初步向鉴定中心予以了说明,做好了就该物品鉴定事宜对接工作。铁路公安将按照鉴定中心的意见择日将该物品送往南京予以鉴定。

              象牙狭义地说是非洲象或雄性的亚洲象的门齿,应属于野生动物制品,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亚洲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而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非洲象被列入附录Ⅰ,列入附录Ⅰ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就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德清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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