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3.05.2018  02:54

陈宇强、陈妍羲、耿乙匀、耿好 居民:

根据 艮园 33 2 单元 202 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因 房产权转移 原因,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 潮鸣 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即视为放弃主动迁移权利,公安机关将依职权办理户口迁移。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潮鸣派出所

2018年5月16日     

 

耿乙匀、身份证: 330103196211091343

耿好、身份证: 330103193405081318

陈宇强、身份证: 330123197809014211

陈妍羲、身份证: 33010320130214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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