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3.05.2018 02:54
本文来源: 公安局
陈宇强、陈妍羲、耿乙匀、耿好 居民:
根据 艮园 33 幢 2 单元 202 室 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因 房产权转移 原因,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 潮鸣 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即视为放弃主动迁移权利,公安机关将依职权办理户口迁移。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潮鸣派出所
2018年5月16日
耿乙匀、身份证: 330103196211091343
耿好、身份证: 330103193405081318
陈宇强、身份证: 330123197809014211
陈妍羲、身份证: 33010320130214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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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018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