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王松听)
王松听:
我局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杭房撤字(2015)第8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他项权利人为你、设立在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1幢5单元502室房屋上的抵押登记,现该决定书已生效。因我局邮寄送达《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非你本人签收,故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该决定书视为送达。
附:杭房撤字(2015)第8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2月20日
杭房撤字(2015)第8号
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王松听:
经查,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1幢5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柴相南。
2011年5月9日,柴相南到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委托杨俊代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
2011年5月10日,杨俊以房屋所有权人柴相南(借款人)的名义与你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上述房产抵押担保,向你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止),当日,杨俊与你提供抵押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公证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共同申请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我局经审核,于当日颁发了你名下杭房他证字第11498805号房屋他项权证。
2013年12月3日,你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柴相南返还50万的借款并赔偿相关费用,该院(2014)杭上商初字第490号判决书认为,根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之内容,案涉抵押借款合同签订、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和款项支付等行为实为杨俊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一部分,鉴于刑法是最严厉的强制性规范,对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惩罚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系为法律所禁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案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基于该无效合同所设立的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1幢5单元502室房产抵押权亦应消灭。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被告柴相南承担20%的比例。最终,该院判决被告柴相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松听212000元;驳回原告王松听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房屋权利来源证明材料被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但影响房屋上已设定的其他权利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除外。我局决定撤销他项权利人为你、设立在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1幢5单元502室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在收到本决定书后,请你将杭房他证字第11498805号《房屋他项权证》交回我局注销。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