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 系 人: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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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
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公办学校、医院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民机构”)之间教师、医务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正式在编的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务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应聘到“两民机构”的,经协商依法与原单位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学校、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
二、正式在编的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务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后,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原为正式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务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后,若公办学校、医院工作需要且有岗位空缺,本人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办法予以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四、“两民机构”除原为正式在编教师、医务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若需流动到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办学校、医院与“两民机构”人员双向流动中,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按规定连续计算。
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