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 共建共享
4月25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草案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共建共享。
政府有责任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为此,草案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
例如,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另外,草案还规定国家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要实现标准化、均等化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给不同地区留有工作余地。
同时,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关于对特定地区的支持和对特殊群体的服务。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草案规定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扶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国家重点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
利用网络创新公共文化服务
为充分利用数字和网络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同时草案也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另外,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提倡社会力量参与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草案明确了相关原则,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作了具体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为此,草案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规范
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不能达到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水平。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草案还规定,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为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