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落实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

22.10.2014  19:32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3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推进改革事项的落实。8月28日,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省工商局冯水华副局长主持,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登记注册工作做了相关介绍,并就具体的政策进行解读。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出了两项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大改革举措。分别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一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已于今年3月1日全面实施,目前这项改革已经显现良好的政策效应。新政实施5个月以来市场主体数量出现较快增长,3-7月全省共新登记注册企业10.8万户,增长15.4%;注册资本(金)4312亿元,增长99.84%;全省在册企业总量达到117.9万户,市场活力竞相迸发,民间创业热情高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先照后证工作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目前正有力有序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清理审核,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有226项,涉及国务院40多个部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为企业登记前置的有128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明确审批与登记的前后顺序,但实际工作中按前置审批掌握的有98项。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批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7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外5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后实施。8月12日,《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先照后证”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批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具体项目清单不久也将公布。据悉,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与中央编办继续加快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计划在年底前,再公布两批前置改后置项目,随后编制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前置审批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外的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到广大企业和经营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用政府行政审批权的“减法”来换取市场主体的“加法”,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落实,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先照后证改革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先照后证改革理顺了市场主体准入环节,促进了工商注册便利化。企业经营项目依法不需要经过许可的,可以直接经营;需要经过许可的,经过许可后再去经营,避免了过去企业从事多项经营活动,由于有些项目需要许可而未经许可,导致企业无法设立的局面。三是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先照后证改革强化了市场监管的责任,有利于改进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治理能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管理,引导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办特定营业执照无需提交许可证

 

  据悉,此次国务院公布的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1项,涉及教育、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等11个审批部门。具体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煤炭开采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港口经营许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拖拉机驾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部分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审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等项目。

  对于上述审批事项,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全省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各级工商部门将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在取得行政许可之日起20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许可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像KTV等娱乐场所经营涉及文化、卫生、消防、环保等多个前置审批部门,31项中将文化和卫生改为后置了,消防、环保还是前置,需要取得消防、环保批准文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其他前置审批可办“筹建登记”解燃眉之急

 

  记者从今天的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浙江省工商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积极探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去年浙江工商结合基层的实践探索,坚持先试先行,大胆改革,围绕“降低准入门槛,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理念,率先全国各省出台了多证联办、并联审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多项改革举措,为全国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

  这其中,就有根据先照后证的改革精神,着重推出的“筹建登记”改革举措,实现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对不在31项之内的其他审批项目,如确需急办的,可以采取筹建登记的方式。一时尚未取得放可证的申请人可先行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筹建**项目”的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以便于开展与筹建有关的开设银行账户、租赁经营场所、兴建厂房、招聘人员等活动,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样达到了“先上车,后买票”的效果。它与先照后证的区别仅在于企业在取得许可证件后需要换发营业执照。

  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为1100家企业办理了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平均办照时间从20天缩短到3天,为企业节省了大量宝贵时间,使市场主体能够以最少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投入运营,赢得了起跑的时间。

  但工商部门也提醒大家,无论是先照后证还是筹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从事须经许可的经营活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是从事许可事项经营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广大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在与相关企业交易时,不仅要注意查看对方有无载明相关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还要询问了解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件。许可证审批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发证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宽进”之后将依法加强后续“严管”

 

  根据工商总局有关通知要求,全省工商部门将严格规范企业登记程序和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认真做好前置改后置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前置改后置的重要意义,熟悉审批项目,全面掌握登记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工商部门将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利发展、方便主体、提速增效”的要求,加强与各许可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告示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做到“放权不放责,放松不放任”,确保改革前后平稳衔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意义、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努力使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和认同,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后需要“严管”,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也需要“严管”。为此,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竞争、交易、侵犯消费者权益等各种行为的监管。进一步树立“大监管”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大监管”格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新闻附件: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教育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国土资源部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8

农业部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文化部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文化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工商总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质检总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质检总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国家旅游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