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

01.08.2017  04:15

  近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和安全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和“科学划定、切实落地,坚守底线、严格保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语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划定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基本建立我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全面恢复,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三)明确范围。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规范要求,划定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并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四)有序推进。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提出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做好跨市域的衔接与协调。市、县两级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其中县(市)域作为一个基本单元,陆域生态保护红的划定由县(市)负责落实;设区市市辖区可合并作为一个基本单元,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由设区市负责落实。各地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由设区市政府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划定。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要做好相互衔接,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地理底图数据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统一提供,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地理底图数据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执行。

  (五)勘界定标。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基础调查,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并结合各类界线,勘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基础地理概况、保护对象、主要人类活动以及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等信息,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并建立基本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和“一本账”。在此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同时做好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以及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有机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三、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六)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明确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活动,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正面清单,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属地设区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七)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

  (八)强化监管和评价。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机制,指导地方定期开展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建立完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重点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各基本单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九)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要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

   四、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建立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执行,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加快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有专项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用于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加大省和市县财政对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和管理投入。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资金筹集渠道。

  (十三)促进共同保护。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各地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或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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