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科〔2016〕1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 标准化管理 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水利管理标准体系,全面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2月19日
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导和推动各地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意见》精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以每个水利工程为单元,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为对象,根据核定的工程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县(市、区)分类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思路,各市选取1-2个县(市、区)整体推进,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省、市、县三级联动,各司其职,凝心聚力,紧密配合,定计划、抓进度、解难题、勤服务、严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到2020年,力争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装机容量1000kW及以上水电站、小型水库的标准化管理合格率达到100%;“屋顶山塘”等其他重要小型水利工程应达到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条件较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 二、实施对象和内容 (一)实施对象 除国电系统以外的已建成运营(包括新建已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和水文测站等水利工程。 水库指通过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库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山塘指已建成运行的最大蓄水量5万m 3 (含)以上的“屋顶山塘”或饮用水源山塘;海塘指已建成设计防潮(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工程;堤防指防洪(潮)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的1~4级堤防工程;水闸指最大过闸流量在100m 3 /s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闸工程;泵站指单站装机流量大于等于10m 3 /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等于1000kW的泵站;大中型灌区指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指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水电站指总装机容量1000kW(含)~5万kW(含)之间的农村水电站;水文测站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 (二)实施内容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涵盖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各环节。具体包括:工程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岗位责任)具体化;工程防汛和安全运行管理目标化;工程管理单位(岗位)人员定岗(编)化;工程运行管理经费预算化;工程管理设施设备完整化;工程日常监测检查规范化;工程维修养护常态化;运行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化;工程管理范围界定化;工程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工程管理信息化。 三、主要工作 (一)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按照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和水文测站等十种工程类型,制定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综合为一体的工程管理标准。2016年2月底前,省水利厅基本完成各类水利工程管理标准的制定并发布试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标准化管理规范》由省质监局发布执行。省水利厅将发布试行的各类管理标准分批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制定为地方标准。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根据省级管理标准分批制定相关标准或实施细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制定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审核后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率先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并及早实施。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将上年度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细则、管理手册的情况和本年度的制定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制定市、县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省水利厅《实施方案》的计划安排,结合实际,全面制定五年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统一纳入全省水利计划管理,按计划进行监督考核。五年实施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上报,2016年度实施计划于3月15日前上报,其他年度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次年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着力研究落实五个方面工作: 1.全面梳理发布标准化管理工程和管理责任主体名录 按照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和水文测站等工程类别,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梳理统计列入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名录,并分类梳理确定纳入标准化管理名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尚未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尚未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的,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因地制宜地采用“以大带小”、“小小联合”、“以点带片”、“分片统管”等工程管理模式或推行物业化管理的方式,落实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主体名录报省水利厅审核后全省统一发布,纳入实施计划管理和监督考核。 2016年5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纳入标准化管理的工程名录和已有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名录报省水利厅。尚未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的,要抓紧组织落实确定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2016年底前报省水利厅。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 2.全面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省级标准和市、县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列入计划名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编制工程标准管理手册。管理手册要明确将工程管理标准具体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岗位人员,将工程管理任务和责任各方面“元素化”地细化到岗位职责,对工程管理实行标准化控制、程序化管理、网络化监管。 3.全面测算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设置岗位并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实行自行管理体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定岗标准,因地制宜,测算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置,并按规定落实到位。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体制的水利工程,必须落实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管理的任务和责任,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管理岗位和岗位人员的要求,监督落实到位。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和编制细则等相关文件,科学合理编制标准化管理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审定。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科学合理编制标准化管理所需经费,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列入市、县(市、区)公共财政预算。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4.创新水利工程管理方式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研究提出调整和延伸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打包管理,实行县域、乡镇域(跨乡镇)区域集约管理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政府理清和明确乡、村两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以乡镇(街道)或片区为基本单元,对小型水利工程分类打包实行标准化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大力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把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每个市、县(市、区)要培育发展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所需的市场主体,大力推行管养分离,开展一揽子承接或分专业承接等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改变目前物业市场发育滞后和市场主体缺乏的状况。扶持“水利会”等农民水利自治合作组织,引导和鼓励具有较强专业力量的工程设计施工、制造安装、维修养护、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拓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管系统,构建“水利工程管理市场主体信用平台”,规范和监管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市场。 5.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系统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服务平台,从水利工程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维护、监测检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制度规范、生态环境、监督考核等全过程、各环节实行标准化控制和网络化管理,实行网上实时监控和现场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切实了解掌握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动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和直接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管理效能。 (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估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自查自评工作。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水利工程管理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非水库类大型水利工程和中型以上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和小(1)型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水电站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验收。各考核验收主持单位以工程为单位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验收评估专家库,及时组织专家培训,制定验收评估工作计划,有序高效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估工作。 省水利厅牵头,省、市两级联合组成工程标准化管理复核抽查组,每个设区市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抽查复核大中型工程和10%的小型工程。省水利厅负责发布市、县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并纳入“五水共治”考核、市县水利综合考核。 (四)提前谋划新建在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6年1月~5月) 省、市、县成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省水利厅制定下发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和水文测站等十类工程管理标准;省水利厅制定下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上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五年实施方案和2016年度计划。 (二)示范实施阶段(2016年6月~12月) 完成80个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5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海塘、省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堤防),500座1000kW以上水电站,400座以上小型水库,200座以上山塘,200个以上农村供水工程,100个以上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 示范县(市、区)整体推进各类水利工程的标准化创建工作,完成1个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辖区内20%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月~2020年12月) 2017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完成1000kW及以上水电站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考核;累计完成50%大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考核;累计完成全省30%的小型水库、山塘、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基本完成整体推进示范县(市、区)辖区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考核;累计完成全省50%的小型水库、山塘、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使我省水利工程管理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各级政府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强化协调,及时解决水利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围绕标准化管理的五年实施方案和制定年度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落实人员和经费,具体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农民自治管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培育机制等研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为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提供政策支撑。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实行标准化管理所需的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实行标准化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在按因素法分配时,将充分考虑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开展情况及实际绩效,对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予以重点支持。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五水共治”通报作用,总结推广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省水利厅要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培训计划,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水利工程管理标准、水利工程管理手册的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管理岗位任务和责任的元素化、物业管理合同的标准化、工程管理信息化等内容,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和专项培训。市、县(市、区)根据需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管理的能力。 (五)强化监督考核 制定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对水利工程管理实行严格检查和规范检查,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加强防汛抽查和分级抽查制度,各级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检查通报制度,以通报促严管,促整改。建立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每半年将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汇总通报发布。省水利厅各责任处室要按照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责任分工,及时了解掌握各市、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厅领导小组提供汇总的报告。省水利厅发布市、县年度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省级资金安排挂钩,与“五水共治”考核奖惩挂钩,与“大禹杯”评比挂钩。对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行不力的,对水利工程管理失职渎职的,要及时通报,启动必要的约谈问责机制。 联 系 人:省水利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姚岳来; 联系电话:0571-8781204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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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东海舰队后勤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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