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围绕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省先后在嘉善、海宁、柯桥、平湖、德清、开化、淳安、诸暨、新昌等地批准实施了一系列县域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系统、整体、协同推进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县(市、区)为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总结推广县域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建立要素分层定价、企业分类指导、农村产权“确权、活权、同权”、扩大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企业投资高效审批和创新驱动发展等体制机制,切实提升改革综合效应,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落实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部署,研究分析和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注重系统推进。强化改革的全局意识,注重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和重大改革措施落地,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坚持依法有据。把先行先试和于法有据统一起来,重大改革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及时开展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梳理、修订工作,加快形成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发挥综合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留足改革创新空间,在鼓励和支持地方、基层、群众发挥首创精神、率先探索试验的基础上,整合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实现以试点突破之功收全局推进之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1.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综合考虑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构建客观合理反映实际情况、科学衡量企业效益的指标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2.完善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建立差别化电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污水处理复合计价收费、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
3.建立区域性要素交易综合平台。整合排污权、用能指标、土地、产权、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推动综合性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整合提升要素交易平台功能,完善运行规则和交易流程,推动土地、排污权、用能、碳排放权等资源要素自由交易、市场化配置。(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4.建立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求,在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全面建立财政奖惩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生态补偿与出境水质和森林覆盖率挂钩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全面推进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创新机制
1.建立“三位一体”的项目投资准入制度。规范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建立以空间准入、行业准入和项目准入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准入制度,促进产业向主平台集中、项目向重点产业集中、要素向优质项目集中。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的新建项目,在供地、融资、排污权指标、能耗指标、审批服务、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建立以“四换三名”为核心的企业分类指导制度。依托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体检档案”和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实施企业分类指导、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产业政策分类引导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四换三名”,激励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3.建立“五化联动”的企业自主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主体企业化机制,全面实施在企业逐级培育、梯队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制度,深化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机制,推进企业主导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建立推广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人本化机制,提高企业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分配比重。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化机制,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新区等创新平台发展。健全完善技术成果商品化机制,深化技术中介机构的企业化运作改革,推进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创新服务社会化机制,大力推行“创新服务券”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公共科研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全面推进“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三权”确权颁证,尽快将权证发放到人(户),以“精准确权”全面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加快完善“权跟人(户)走”配套制度,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三权”保证保险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充分活权”全面激活农村沉睡资产。(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省金融办)
2.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3.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各类主体通过相互参股等形式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农业公共服务委托和购买等有效形式和机制,促进农业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深化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革,加快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
4.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建立供水、公交、污水、垃圾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运行机制,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统筹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长效机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就医格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依附于原有户籍基础上的各项差异政策。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等制度并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四)建立健全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事业投资经营公平准入竞争机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规划、用地、招生、大型设备配备、医保定点、技术许可等审批流程,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经营的体制机制。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养老机构、公办体育文化场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拓展民间投资空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建立健全国有和民办社会事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方水平考试、资格认证和人事代理机制,改革完善行业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消除对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制条件。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保障民办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3.创新完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领域回报机制。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对社会事业领域的支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适度回报和奖励制度,试行投资者自取得收入之日起,每年可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收益;完善股权变更、机构解散和清算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将民办医院、学校、养老院、体育文化场馆等无偿捐献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五)全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制度。
1.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下放和取消审批事项文件,清理和取消一批审批事项,落实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推广嘉兴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下放一批省级管理权限到市、县(市、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到县(市、区),基本实现市县同权,切实提升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发改委)
2.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高效审批机制。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制定深化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整合前置审批、联合测绘、开工前联合审查、建设协同监管、竣工联合验收等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和全流程优化,加快形成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机制。探索开展自土地转征用审批至施工许可全流程50天高效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3.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的负面清单制、准入标准制、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等制度,鼓励其他地区探索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相关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4.建立完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机制。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连贯联合审批“一张网”,推动落实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浙江政务服务网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投资审批等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5.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制定以市场准入标准为基础,开工许可、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现场监管,推进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推进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部门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构建监管信用体系,鼓励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全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委办)
6.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项目,出台中介服务目录。推进中介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研究制定国有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加快市县中介市场建设,实现网上中介市场或相对集中中介超市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
三、配套政策
(一)差别电价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调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地电力公司收缴的差别电价款可直接缴入当地财政。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省和所在设区市有关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在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的前提下,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价格,由市、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产业功能区块外关停企业可纳入复垦开发,对闲置土地,依法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四)在已将土地管理相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根据前期试点工作评估情况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稳步有序推进有关委托下放工作。(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审定各县(市、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财税、价格、金融、土地等方面支持力度,并于2015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推进机制,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认真制定综合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改革项目的推进落实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将综合改革方案报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底前启动实施综合改革。
(二)加强督促考评。建立综合改革工作台账制度,县(市、区)改革推进情况定期报送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综合改革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面上推广与点上试验的进展评估,综合改革年度及阶段性评估报告提交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综合改革实施情况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总结。加强对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推广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对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提炼,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解决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