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全面实行按费用救助 我省医疗救助出台新规定
“完善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机制”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对医疗救助制度明确了新的内容。为做好《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贯彻工作,落实民生实事项目,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出台。
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通知》首次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了因病致贫人员为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今后,我省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五类困难群体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改进救助方式,全面实行按费用救助。《通知》明确,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列入救助范围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将不再受病种限制。
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特困供养人员继续实行政府兜底,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人员住院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和50%。各类对象的年度救助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低保边缘对象的救助起付线将逐步取消。目前,全省低保对象住院平均救助比例为61%,年度救助封顶线在4万元以上。
做好制度衔接。《通知》要求,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在政策设计、费用结算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制度,尽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加强资金保障。2015年各地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人均15元。
2014年全省筹集医疗救助资金9.4亿元,前三季度全省直接救助困难群众122.6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6.6亿元。此外,各地还资助110.7万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