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27.06.2017  12:24

从“每个部门最多跑一次”转向“每件事最多跑一次

浙江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第一批11项改革清单亮相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以下称《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6月27日,省工商局召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务公示会”,并就具体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通知》明确,在已实施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浙江通过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政府部门间证照整合、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从“从每个部门做多跑一次”转向“每件事最多跑一次”,达到“一事、一窗、一次的改革效果。同时,浙江省第一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也正式亮相,包括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共11项清单。

浙江首创的五证合一:

2016 年约为企业办事节省了240万天  

去年10月,由浙江省首创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推广到全国。仅以2016年全省新设企业30.8万家计算,对比改革前后“五证”办理时间,约为全省企业办事节省了240万天,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今年,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后,社会反响强烈。如何从“一个部门最多跑一次”转向“每件事最多跑一次”,需要理清逻辑,把散落在每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分类、分领域合并、并联审批才能实现。
  浙江于7月1日全面实施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一脉相承,是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从而实现一件事情最多跑一次。
  举个例子,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作比较:改革前,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还需分别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改革后,仅需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将企业信息推送给商务和公安部门,无须申办人到商务、公安部门再行办理备案手续。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制度下交易成本,改善了营商环境,增加了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新推行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怎么改?

浙江省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不仅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具体怎么操作?
   建立“1+X”动态清单管理机制
  
“1”即已经整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X”即五证之外,政府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其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建立动态清单管理机制,首批纳入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有保安服务设立分公司备案、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船舶代理及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等11项。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将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
   推行便捷高效的点单式服务
  
参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改革模式,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份证照”机制。申请人办理涉企证照时根据需要在清单里点单,填写一份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纸质营业执照,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另行核发(特殊原因经企业申请的除外)。
   推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
  
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广泛应用,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予以核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在浙江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时,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强化信息公示和共享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共享共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及时认领数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协同监管。

     浙江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免费发放
  
7月1日起,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将予以核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将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真正实现企业 “一照一码走天下”。
  据了解,浙江省企业“多证合一”申报事项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或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后,窗口人员将有关登记、审批、备案信息录入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即确认通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写明理由,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后,打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纸质营业执照,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件或通过邮政速递(EMS)寄递,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可以避免企业重复提交材料、来回奔跑,也能够为各类企业在不同政府部门、不同业务系统在线办事提供统一数字认证和电子签章服务,全面推行“一证通用”。据统计,我省自2003年启动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发行以来,截至目前,已累计有1,03余万家浙企申领了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今年省政务服务网开通了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云签章服务平台后,数字证书实现了公积金、年审年报、社保等20多个项目的实名认证和电子签章功能。

   (新闻附件一)

 

改革操作规程

 

1.“多证合一”的申报:企业填写“一份表格”,提交“一套材料”;
  2.申报材料的受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或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一窗受理);
  3.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打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纸质营业执照,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一次办结);
  4.“多证合一”执照的发放: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件或通过邮政速递(EMS)寄递,同时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一单速达);
  5.公示共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多证合一”相关数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公示,并推送给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下载相关数据。各相关部门也可以在浙江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自行查询和下载相关信息;
  6.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统一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申请,操作流程与上述流程相同。

   (新闻附件二)

 

浙江省第一批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主管部门

1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2

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备案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本人是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经认定备案享受创业咨询、创业指导等跟踪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人力社保部门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4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5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公安部门

6

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8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0

旅行社分社备案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1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是指政府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其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不包括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