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出台全省首个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

25.03.2015  18:07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金华市下发了《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台了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住宅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者作了新规定,对电梯维修更新费用列支、维修资金简易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该《办法》自3月13日起施行,这在全省地市中尚属首次。
  据介绍,电梯设计的使用寿命一般为15~25年,进入安全隐患高发期年限一般为12~15年。而该市住宅电梯出现于2000年左右,其使用年限超过了10年,而且由于管理不到位、操作不合理、维保不及时或维保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一些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排除,部分电梯出现故障多发现象,影响居民生命安全。
  据统计,目前市本级在用乘客电梯约有1500台,且电梯数量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市部分小区存在无物业或者物业管理不稳定、更换频繁的情况,这就导致电梯使用责任主体不明确、不稳定,电梯出现故障后,没人管、没人修问题比较突出。同时,不少小区的维修基金难取,责任主体也很难确定。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其中,电梯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按如下规定列支: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据介绍,《办法》明确规定,因电梯停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急需维修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维修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审核同意后,按简易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或政府垫资。其中,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备用金中列支。同时,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