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环境下的一带一路

23.06.2019  17:35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大势,全球化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各国的相互依赖关系空前紧密并呈立体态势,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便无法解决本国的问题:比如希腊的债务危机、土耳其的金融和债务危机。2.国际间的合作不可或缺,比如在网络安全、全球变暖、环境保护、反洗钱、反恐等问题上的合作。
            因此,全球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规制,其进程需要全球治理的理念,即全球治理是全球化的法律秩序。全球治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内国法的规则通过条约、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等国际化,同时国际规则亦通过条约义务、条约的执行等内国法化;2.国际规范的约束力日益增强,国际判例法的作用不容忽视,比如世贸组织、投资仲裁、跨国商事仲裁各自形成的判例法,不仅在国际经贸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这些判例之间还相互援引、借鉴;3.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专家组和投资仲裁庭成为准国际司法审查机构,对法律价值、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等诸方面构成直接影响。
            “一带一路”顺应全球化的大势,是全球化的产物,但是“一带一路”的推进应符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同时,“一带一路”的推进应具有全球治理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目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主要是以项目为导向,即国家政府先就具体合作项目签署备忘录,然后再由参与的企业签订合同,参与项目的企业亦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项目导向受政府变更、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比如缅甸、尼泊尔、马来西亚等因政府变动而导致政策变化,从而致使一些国际合作项目被取消或搁置。然而,这些企业索偿缺乏国际条约的支持。企业参与跨国项目,需要条约保障其待遇标准和赔偿的计算方法等。一般而言,企业待遇涉及的领域主要是贸易、投资、金融与银行、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检验检疫、产品安全标准;东道国的劳工法、环境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同时,“一带一路”涉及多种文化和传统,“一带一路”参与国大多为数个多边和数十个双边协议的缔约方。实施“一带一路”过程中需协调这些协议,即全球治理的内容有必要改项目导向为“规则导向”。那么,在实施“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就需要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与方向。首先,需要兼顾经济主权与经济安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如何在限制主权权利与管治权间取得平衡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其次,将经济安全作为主权的内容倡导约定必须诚实守信。再次,需参照借鉴现有国际合作机制和条约的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国际法制化的方向。最后,一定要充分考虑各参与国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法律、习惯、历史、宗教等情况。
            我们相信“德不孤,必有邻”,也相信“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一带一路”的实施如果能将全球治理的理念融合,那么必将获得更好的推进。

作者:浙江大学 王贵国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