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文艺评奖压缩数量着力提高质量 不得收费

29.12.2015  18:5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意见》规定: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必须按程序报请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与此同时,所有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

  当下评奖过多过滥

  《意见》认为,随着形势发展,文艺评奖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评奖过多过滥、奖项重复交叉,标准不尽科学、程序不尽规范、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出现个别作品脱离群众、只为评奖而创作的现象等。这些问题,对文艺繁荣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由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

  《意见》指出,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

  全国性文艺评奖分常设性和非常设性两类。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即便如此,这些具有举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也需按程序报请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审批。而中央新闻单位主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则采取一事一报,由中央宣传部负责审核和管理。

  至于参评条件,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把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作为参评的前提条件,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文艺工作者倾斜,严禁有劣迹的从业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压缩全国性文艺评奖的奖项和数量

  《意见》将目前20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压缩1项,保留19项。保留的19项评奖,大幅压缩子项和评奖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对已经批准的节庆活动中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境的各类文艺评奖进行清理压缩,奖项数由32项压缩为4项。继续举办的评奖,评奖数量做大幅度压缩。与此同时,严格评奖项目设置管理:全国性文艺评奖,原则上只能设置二级子项。子项变更需报批。严禁自行增加子项或扩展到三级分项。

  严禁企业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意见》规定,社会组织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学校和研究机构、报刊、出版单位和网站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与此同时,严禁各类企业以各种名目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至于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其他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所有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以保持文艺评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