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出台《加强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14.07.2015  09:40
              6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党组会议通过了由法制办起草的《关于加强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的一项重要举措。


  《若干规定》指出,政府立法工作是政府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颁布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告、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的重要行政行为,是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立法工作在政府各项法定职能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决策性、制度性作用。制定《若干规定》对于加强党组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党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政治保障能力,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根据《若干规定》,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重点从4个方面入手,落实好24项措施。


  一、贯彻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领导,把握政府立法工作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二是支持和保障法制机构依法履行立法工作职责,发挥政府立法工作主体作用;三是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决策与政府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四是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相协调,为依法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


  二、明确必须经党组研究决定的政府立法事项:一是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作出变通规定的;二是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管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等方面重要措施的;三是发展改革举措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四是审议政府立法草案,对立改废释内容把关;五是提出国家层面、自治区层面重要立法建议;六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重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修改意见;七是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八是对政府立法涉及的重大争议进行协调或者作出决定;九是提出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十是政府立法工作其他重大事项。《若干规定》同时规定,以上所列重大事项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应当报请自治区党委决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的长效机制是保证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具有长效性的必然要求。据此,《若干规定》对建立和完善“分工负责、请示报告、审议决策、组织协调、一致执行、及时反馈”等6个方面长效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四、强化党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的基础保障:一是推进政府立法基础性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二是建立政府立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三是严格党组有关政府立法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落实;四是改善和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