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修复费用谁出?绍兴首笔12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拨付水环境治理

24.02.2016  20:32

本报见习记者徐晶锦 记者晏利扬

图为修复前的河道。 绍兴市环保局供图

图为修复后的河道。绍兴市环保局供图

编者按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高、生态损失大。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责任人不明确、责任人失去赔偿能力或赔偿权利人缺失等原因,致使一些受损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有效的环境赔偿修复机制,使受损的环境资源最终得以修复?近日,浙江省绍兴市首例污染损害修复案交出了第一份答卷:首先,建立有效的污染损害赔偿资金机制,为环境污染修复提供资金保障。其次,加强评估队伍建设,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第三,实践环境修复,120万元修复被污染的河道。

现实中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使受损的环境资源及时有效得到修复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核心内容,也是绍兴市开展污染损害赔偿修复的内生动力。希望绍兴等先行先试者通过不断努力,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机制建设奠定实践基础。

 

  经过近10个月的生态修复,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和越城区东浦镇交界的盛峰地块800多米河道的污水带恢复了清澈。肇事的非法排污企业倒闭了,修复治理花费了120万元,钱从哪里来?

  据了解,一个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支付了这笔修复治理费用。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账户?账户的资金又来自何方?

■ 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设立专户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企业或非法小作坊、个人私倒偷排,造成环境损害。“谁污染,谁付费”,可这时却往往找不到“正主”,环境的修复治理往往难以落实,最终只能政府“埋单”。

  为破解这一难题,绍兴市大胆探索,于2015年8月正式出台《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地方在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在浙江省内亦是首创。

  “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难点主要是资金来源的确定和使用范围的确定,我们在这方面作了详细的界定。”绍兴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为了给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提供资金保障,《办法》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并设计了多渠道的资金来源。除了来自“污染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均划入这一专户。

  此外,还有上级部门以及市财政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提供的资金也都进入专户。

  在资金使用范围方面,《办法》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修复以及社会化救济。

  当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无财产可执行、无法找到违法者或案件审结6个月后,违法者的资产因故仍不能执行时,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所需的应急处置费用以及修复费用也可以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列支。

  《办法》也严格了资金管理程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申请、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其中还规定了资金监督考核要求,虚报、骗取或冒领赔偿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赔偿金的,都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为绍兴市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对环境损害启动及时有效的社会救济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 赔偿金用于修复被污染的水体和底泥

  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越城区盛峰地块属于绍兴鉴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2015年2月,针对“昌峰印染”存在未批先建、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绍兴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治决定书。

  但是,由于企业偷漏排废水,导致越城区盛峰地块厂区东侧排水沟(大寨河)、农灌渠及入河口河流污染,形成一条长达800多米的污水带。

  企业是关停了,但遭受污染的河道怎么办?

  据绍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环保部门已经督促企业在大寨河汇入鉴湖口进行筑坝,拦截受污染河水排入鉴湖,但由于连日大雨,大寨河水位不断上涨,污水极有可能溢出并排入鉴湖,情况紧急。

  绍兴市环保局委托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制定应急处置及修复方案。对所需的处置及修复费用进行核算,确定费用约120万元,评估金额包含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检测费用。

  修复需要资金,钱从哪里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资金应由“昌峰印染”支付。但这家企业已被停产整治一年,一般来说,这也意味着企业被关停了。2015年8月7日,在绍兴柯桥区发布的印染企业绩效评价排序情况通报中,“昌峰印染”被排在末位,“综合效益指标栏”显示“已倒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在这个关键时刻发挥了作用。”绍兴市环保局局长何伟仕说,修复治理方案经层层审核,被市政府采纳,120万

  元治污资金迅速到位,确保治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处置修复工作由属地环保部门——绍兴市越城区环保局会同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开展。2015年11月底,处置修复工作全面完工。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显示,两个地表水监测点位的pH、COD、氨氮、重金属汞和铅较修复前明显改善,6个底泥监测点位的铜、锌、镉等重金属含量有很大程度下降,水质由原先的Ⅴ类水提升为Ⅲ类水。

  ■ 先行先试取得较好成效

  记者从绍兴市环保局了解到,专用账户的设立,得益于绍兴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的探索。

  早在2011年,绍兴市就开始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于2014年9月成为全国第九个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单位,是当时全国9家试点单位中仅有的两家地市级环保部门之一。

  试点一年后,绍兴出台了《办法》,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提供资金保障。

  借着试点契机,绍兴市建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机构,大力培育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立鉴定评估工作规范。

  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的指导下,绍兴市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方式以及运行机制,制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规范、采样规范、工作程序、评估文本编制规范。

  “鉴定评估的难度,首先是在污染物的确定上,像水环境污染,如果采样不及时,污染物就会被水流冲释,对评估结果造成偏差。其次是对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因果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的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由于是试点,很多评估方法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目前绍兴执行的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在鉴定评估方面更精确、更科学、更公正。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绍兴市还建立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100多名专家有的来自绍兴本地,有的是浙江省内专家,他们的专业也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环境工程、气象学、化学工程等多个方面。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以来,绍兴市环保局已对18起案例组织完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追缴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污染赔偿金500万余元,收缴资金全部划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已被纳入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环保类”名录,成为这类名录下首家也是“唯一”一家机构。其所编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被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采纳,并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

  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以服务环境司法为起点,逐渐向为环境管理及环境治理等领域延伸。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既解决了环境损害后果不清、追偿不足的难题,又真正改善了生态环境,绍兴这一全国独创的探索具有示范意义。”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研究室主任齐霁说。

 

为基层改善环境质量丰富手段

徐金泉 傅剑萍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治观。中央把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到政治高度予以确立,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6项配套措施之一,着重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环境损害修复缺失等问题,具有探索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的先行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全面管理为核心的环境监管服务观。把环境监管从行政监管、司法监管转向以鉴定评估为技术支撑,以损害赔偿为经济支撑,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的环境污染全面管理,具有重大环境政策试验的先行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提升地方环境监管、监测和评估能力为抓手的客观需求。国家试点方案提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范围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求最迫切的是市、县(区)等基层层面。根据通报情况,2015年浙江省环境污染事件没有一起是较大以上的,均为一般事件。这充分说明,基层面临更多的是以局部损害为主体且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这些污染损害的管辖主要以基层为主,这就更需要建立健全基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并加强他们的能力建设,绍兴的尝试具有提升基层环保能力的先行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美丽浙江制度建设在全国领先一步的实证性和影响力。浙江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推行中,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同样,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浙江又一次考虑到更深层次问题,在地市一级开展试点,进行突破,进一步彰显了浙江的领先意识,具有提升浙江制度创新能力的先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