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投资”换来173万元“分红”

12.10.2015  11:33

  记者昨日从温州市检察院获悉,温州市检察院已向温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商请指定管辖函,商请中院对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胡方勇受贿案指定管辖。目前,该案经温州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胡方勇被立案侦查前,是平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正县长级)。
  经查,2010年至2015年期间,胡方勇利用担任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林某某、郑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193万元。
  2010年10月25日,胡方勇假借投资林某某新疆煤矿的名义,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打给林某某10万元。次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胡方勇通过其指定的银行他人账户,先后5次收受林某某以“分红”的名义所送的钱款共计173万元,并在林某某参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的推荐、确定、选举等事项上给予支持,后林某某均顺利当选。
  2011至2014年的每年农历年底,经事先联系,郑某某均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胡方勇5万元现金及冬虫夏草、黄鱼冻等货物。胡方勇均予以收受。期间,在郑某某竞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的推荐、确定、选举等事项上,胡方勇给予支持,后郑某某顺利当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