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公交车票,公交公司赔出40万元

02.12.2015  10:45

  近日,海盐法院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金某请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因消费合同违约引起的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2元的公交车票何以引发40万元的巨额赔偿呢?
  案情:2013年6月27日下午,金某乘坐公交车到某站牌下车。下车过程中,金某双脚未离开车辆下车平台,公交车就突然启动,金某猝不及防摔倒在地,致左手、左腿受伤较重。
  金某事发时已经76岁,因年事已高,金某在医院住院22天,出院后还多次到门诊进行治疗。后经鉴定,金某的伤情达到十级残疾的严重程度,单单医疗费就花了4万多元。为主张赔偿,今年5月,金某将公交公司起诉到至海盐法院。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在上车刷卡或投币时即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且发生法律效力,金某作为消费者,公交车有义务按约将其平安送达目的地,以此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公交车并未保障金某的安全,且造成了金某身体残疾的情况。因本案消费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系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故应适用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按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公交公司除了应当支付医疗费,还应支付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经过计算,公交公司最终赔偿金某397241.79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交车司机,到站停靠时不可着急,要确保乘客安全下车。乘客在下车时,除了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外,也应等车停稳后按顺序下车,并仔细查看左右是否有车辆通行,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