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卡过期,消费者有权主张权利
01.03.2016 18:28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日前,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肖某的投诉:其2015年10月在东阳某大型商超办理了一张储值卡,面值1000元,已消费了400多元,卡内余额还有500多元。前些天,肖某去商场消费,被告知此卡已超过有效期,余额已经被清零。肖某认为,虽然这张卡上有标明有效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但是,过期之前自己没有收到商场的短信提醒,这样就把卡内余额清零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场恢复此卡的功能。
经了解:此卡是该商场2015年10月搞活动时推出的打折卡,即买一百送十元,办卡时,商场明确告知过消费者,还在卡上贴了到期日的时间。这是一张不记名卡,由于商场没有相关购买者的联系方式,无法及时提醒每个消费者。
根据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商场将储值卡的有效期设定为六个月,与此规定相违背,而且卡到期后就把余额清零的做法显然也是不妥的。经过消保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该商场把投诉人的卡功能进行恢复。
消保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如果要发卡,一定要认真学习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如果有消费者投诉的话,要及时把卡激活或换卡。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要注意保存办卡时的相关资料以便维权所需;二要发生纠纷后及时拨打投诉热线12315,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为卡已经过期就放弃自己的权利。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1.03.2016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