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20.04.2015 10:39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系皖LO××××大货车驾驶员,被告人朱某系该车跟车人员;被告人曹甲某系皖KG××××大货车驾驶员,被告人曹乙某系该车跟车人员。
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尹某、朱某、曹甲某、曹乙某伙同蒲某、易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大货车在温州至义乌及富阳至温州往返运货期间,采取互换高速通行卡及拆换牌照等方式偷逃高速过路费。
经查,从2014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尹某、朱某驾驶皖LO××××大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共计53905元;从2014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曹甲某、曹乙某驾驶皖KG××××大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共计31575元。朱某、曹乙某未参与获利分配。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故予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曹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曹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文来源: 法院
20.04.2015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