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600元,为何要判11年刑?

15.04.2016  12:10

  法院当庭宣判,孙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偷了600块钱,最后却换来如此重的判决,孙某简直悔青了肠子。

  孙某是贵州人,26岁,三年前就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来到龙游某服装加工厂打工,因为平时生活拮据,又曾在狱中听说遂昌产黄金,当地人都很有钱,于是又起歪念。

  2015年11月4日,孙某从龙游骑摩托车往遂昌方向走,在北界镇附近,他选择了往山里去,“因为在乡下偷东西比较容易得手,监控也少。”孙某说。

  下午,孙某发现山坡下有一幢房子没人在家,便悄悄从后门溜了进去。搜寻几个房间后,他在卧室的床上找到600元钱。

  孙某收好钱正想继续搜寻时,听到有人走了进来。孙某大惊,正想逃,就看到有人从后门跑进来,边跑还边喊“抓小偷”!

  这人正是屋主周某。孙某停车入户时,周某正在不远处。他见孙某放着大路不走,偏偏要从坡下绕到自己家后门,意识到可能是小偷,马上往家赶。为防小偷持有凶器,他在半路抄了一根竹竿。周某赶到屋子时,看到孙某鬼鬼祟祟从自己卧室出来,气不打一处来,抄着竹竿就去追孙某。

  孙某一看,转身往厨房逃去,周某跟在后面,挥着竹竿就往他身上打。孙某逃到厨房,抡起一把菜刀,朝周某砍去。周某右手拿着竹竿,下意识地用左手去挡菜刀。刀刃划过,周某手掌被划出一大道口子,顿时鲜血淋漓。

  周某边追出门,边大喊抓贼。村民们看到这一幕,几下就将孙某制服,并马上报了警。

  经鉴定,周某所受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菜刀相威胁,以使自己逃脱,其行为的性质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