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
浙水办农〔2018〕8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山塘安全 度汛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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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山塘安全管理,确保山塘安全度汛,根据《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水农〔2017〕16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083-2017),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山塘运行管理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083-2017)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同时停止执行。高坝山塘、屋顶山塘、作为饮用水源且日供水能力200 t以上的普通山塘要严格执行《山塘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083-2017),划定管理范围,根据运行管理需要落实巡查管护经费,特别是列入水利工程标准化名录(浙水科〔2017〕5号)中的山塘要给予优先保障。其他普通山塘及低坝山塘的运行管理可参照《山塘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083-2017)执行,管理范围、巡查频次及其他运行管理要求可适当降低,具体由设区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做好山塘信息登记及更新工作。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山塘信息清查与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农〔2017〕13号)要求,在汛前完成山塘信息清查与注册登记工作,并在“浙江省农村水利信息平台”同步填报山塘信息;山塘信息清查与注册登记工作完成后,对发现有山塘相关信息变化的(如山塘综合整治后参数发生变化等),要及时在“浙江省农村水利信息平台”上更新山塘信息。组织做好山塘巡查人员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对新上岗的巡查人员要在汛前全面完成培训。 三、强化山塘巡查及隐患排查处理。山塘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以及水情、工情,注意加强对可能出现坝体管涌、绕坝渗漏和两侧山体滑坡等隐患点观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防汛组织和基层水利员队伍的作用,与所辖地各山塘巡查人员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山塘运行情况。 各地要严格落实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专业人员重点对高坝山塘、屋顶山塘、正在进行综合整治施工的山塘及初期运行山塘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坝体、溢洪道、启闭机、坝下涵管、两侧山体等重要部位,查找隐患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和危害,尽快处理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制定避险方案。对山塘坝体、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安全距离内增设的渠道、电杆等建(构)筑物以及溢洪道上增设的子堰及拦网必须立即无条件拆除,确保山塘安全。 四、落实山塘防汛预案。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防汛组织的作用,完善预报预警手段,有效执行预案。综合整治中的山塘,要严格按照施工度汛预案要求,加强值守,保证放空设施、溢洪道畅通,保持开挖面和施工设备稳定,杜绝在建工程度汛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未经完工验收的山塘不得蓄水运行。凡是溢洪道不能满足度汛要求的,必须立即开设满足度汛要求的溢洪道后才能继续施工。 五、做好山塘险情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险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迟报。一旦发现险情,山塘巡查人员应立即向山塘所有权人、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及时采取抢险避险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村镇,并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公开属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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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