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币被骗13万也犯法?

27.01.2015  10:02
      法官:这是犯罪未遂  
  仙居一男子本想发笔横财,花13万元购买60万元假币,不料假币没到手,钱却被骗走了。1月23日,仙居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此案中的“受害者”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5岁的李某是仙居县白塔镇人,于2007年开始在湖南做服装生意。2007年底,李某在湖南一家酒店认识了江苏男子小刘,小刘问他有没有兴趣做假币生意,真假币的兑换比例是1:4,投资小回报大。小刘临走时,还给了李某9张50元面值的假币,让他先试用一下。
  之后,李某用这些假币去商店买东西,没有被识破,将其中的几张存到银行,也顺利通过验钞机的检验。看到假币仿真度如此高,李某当即联系了老乡李某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商定合伙出资13万元买60万元假币。
  按小刘的指示,李某带着13万元现金和验钞机到宾馆和小刘交易,将现金交给小刘后,小刘开车带他去取假币,不想,在途中李某被车里的人威逼,并被赶下了车。假币没买到,现金也拿不回来了,李某不敢报警,也不敢联系两个老乡,当天就逃往了深圳。
  李某老乡见他迟迟不归,便向警方报警。2014年4月,李某在深圳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共同参与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购买假币总面额达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李某虽然是诈骗案中的受害者,但他与小刘接触,并联系老乡合伙购买假币,均表示他主观上非常想要买假币,并且确实去宾馆进行了交易,所以仍然构成购买假币罪。只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没有买到假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