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难证“清白”被判仍需还款

01.04.2015  10:51
一场债务官司 双方都有“借条” 法官:让债权人出具收条是不错的还款证明   还了欠款,收回了“借条”,却还是官司缠身。昨天上午,嘉兴南湖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双方各持一样的“借条”,借钱的一方主张欠款已还,出借的一方却要求还钱。
  王某和薛某是朋友,薛某经营着一家典当行。2014年3月21日至5月13日期间,薛某因为生意周转之需,分2次向王某借款57万元,并出具了2张借条。
  今年1月,薛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王某起诉要求他还款,气愤不已。薛某说,他已经还了借款,并向法官说明了还款过程。
  薛某说,他确实曾向王某借钱,一笔7万元,一笔50万元,但因为生意难做,一直没有还。2014年6月,王某带人来讨债,他便先还了5万元,王某当场出具了收条。没几天,又有讨债公司的人上门来讨余下的借款,经商量后,双方约定,只要他还40万元即可,并说好一个月内分3次还清。之后,他付给讨债公司27万元,并拿回了“借条”。
  不想,3个月后,又有七八个人来典当行讨债,还拿了王某的委托合同和借条的复印件。薛某不明所以,便叫来了王某。但王某却表示,他没拿到过那笔钱,并指出薛某收回的“借条”是复印件。
  因双方就欠款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是拿着2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薛某偿还57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两人仍各执一词。薛某称,他在公安的笔录中也曾说过,当时讨债公司还回的“借条”,他用手指蘸唾液擦过上面的指印,因为能擦出红色,他便以为借条是真的。王某自认收到过5万元的还款,但认为薛某并无证据证明已还清余款。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薛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薛某承认收到王某的57万元借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薛某虽抗辩已将款项还给王某聘请的讨债公司,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昨天,南湖法院判决薛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
  法官支招:民间借贷还款,往往是借款人当面还款,出借人收到还款后还回借条或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还回或撕毁的借条的真实性难以考量,如果出借人动了歪心思,不承认收到还款,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还款证据,结果就会对借款人不利。
  因此,法官提醒,在还款时应注意保留还款证据。借款人如果分期还款,应在每次还款后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以证明还款事实。若是一次性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的同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是部分还款的,借款人也应与出借人协商修改借条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借款时有约定利息的,收条上还应注明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借款本金。此外,还款时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款凭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