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款没打借条 录音为证法院判决还款
中新浙江网12月12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叶菲 陈如伟)好心借款给朋友周转,助其解了燃眉之急,却没想到因为没打借条,朋友竟然翻脸拒不还钱,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法院。日前,浙江台州三门法院健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以录音资料和银行的转账凭证为据,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令被告包先生归还原告夏先生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家住台州路桥的夏先生和三门的包先生因为做生意认识,俩人之间常有生意往来。去年下半年,包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夏先生借了10000元,夏先生二话没说便应下了。去年10月18日,夏先生通过信用社转账给包先生人民币10000元。因为双方关系好,且借款数目不大,夏先生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包先生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可是过了半年多,包先生却丝毫未提及还钱的事,期间夏先生曾提醒过,包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今年8月份,夏先生打电话给包先生让他在一个月内还钱,但包先生迟迟未还。为此,夏先生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包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包先生归还借款本息,并提供了一份转帐凭证和2014年8月3日向包先生催讨还款的录音资料。
日前,健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包先生并未到庭。庭审中,夏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转账时保留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移动公证软件通话录音信息打印件、通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内容等证据,用来证明欠款及自己曾于2014年8月3日向包先生催讨的事实。
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陈如伟表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夏先生所提供的客户回单联确实能证明他在2013年10月18日将10000元转账给被告包先生,录音资料中也明确有夏先生向包先生催讨借款的内容,且被告包先生对借款的事实并不否认,只是说待钱调来后再进行归还。法官说,该份录音资料的取得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证据。据此,法庭认定被告包先生欠原告夏先生借款10000元属实,判决包先生在十天内归还该笔借款及催告后的利息。
法官提示,小额民间借贷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款未出具借条的情况较为常见,借条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的唯一证据,像本案,原告夏先生虽然手中没有借条,但他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发生过借款事实,因此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