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03.08.2015  19:10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省政府日前对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