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2.10.2014  20:35
  2014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获荣誉或立功其家庭优待金要增发、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可减免税费等,这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我省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立一等功的,增发100%;立二等功的,增发50%;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自批准之日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对于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等这三类抚恤优待对象,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给予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