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息公开打通多条渠道 怎么处罚让大家看明白
浙江信息公开打通多条渠道
怎么处罚让大家看明白
发表时间: 2015-01-04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本报记者晏利扬 赵晓杭州报道 从1月1日起,浙江省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将在网上全面公开。这项工作还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了解到,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环保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暂行规定》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有企业信用信息专业公示系统的,还应当在系统上公开。鼓励各级环保部门除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之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只有当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是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类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才不予网上公开。
鼓励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对于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暂行规定》给予各地更多自主权。
《暂行规定》提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范围。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各级环保部门扩大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范围。
而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是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或案由概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等内容。
为保护企业秘密和相关人员隐私,《暂行规定》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相关信息,如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若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有错误、遗漏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也有权要求环保部门予以更正。
各级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法制、监察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