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塔变噪音源?“听风者”的痛点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林氏夫妇称,建在海边的移动信号塔由于受到风力的影响,日夜发出巨大的声音。十年来,他们一直受到此声音的干扰,晚上无法正常入眠,致使患有严重的精神衰弱。在多次反映要求排除噪音遭拒后,林氏夫妇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岭移动)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林氏夫妇,已过花甲之年,赶海之人。2000年,他们花了毕生的积蓄,在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前红村一处山顶上,临海盖了一栋房子。一家人安居乐业,生活得很甜美。
可是,2004年建成的移动信号塔却打破了这个局面。林氏夫妇表示,由于受到风力的影响,该信号塔日夜发出巨大的声音,严重影响了仅距10余米远的林氏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林氏夫妇经常失眠,头痛不止,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为此,林氏夫妇曾多次向温岭移动及信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信号塔或排除噪音,但未如愿。
2014年4月3日,林氏夫妇将温岭移动诉至温岭法院,要求温岭移动立即停止侵害,将产生噪音的移动信号塔拆除,排除对他们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害。林氏夫妇还要求温岭移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2015年2月10日14时刚过,原、被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便来到温岭法院第十三审判庭。
旁听席上坐着少许的原告亲属及被告公司代表。
14时30分,审判长准时敲响法槌。
原告:巨响噪音导致精神衰弱
“报告审判长,因二原告文化水平不高,请准许代理人代为宣读起诉状。”林氏夫妇的代理律师征求审判长意见。
“可以。”审判长当即准许。
“原告居住的位于温岭石塘镇前红村山顶的房屋,距离移动信号塔只有十余米远。由于受到风力影响,信号塔发出巨大噪音,使原告整夜无法入眠,致使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原告律师向法庭陈述。
“2012年3月31日,温岭市石塘镇前红村民委员会向温岭移动发出意见书,请其想办法将信号塔的音量减少。同时,原告也向温岭市信访局反映此事,均未得到妥善处理。”原告律师说。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的居住和生活,并影响了原告的身心健康。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病历等证据,证明其因噪音巨大无法入睡到医院就医的事实。
被告:声音符合标准未造成妨害
“原告所称的噪音导致他俩精神衰弱不是事实。”被告律师当即反驳说。
审判长说:“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律师说:“被告申请法庭对是否造成污染进行了鉴定。历时9个月,浙江省环境检测中心作出检测报告,证实信号塔所发出的声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害。”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律师质证说:“原告出具的病历没有相应的医药费发票及具体用药清单来佐证。尽管病历上有记载头痛失眠的症状,但原告曾在9年前发生过交通事故,故无法证实原告的头痛失眠与信号塔发出的声音有因果关系。”
被告一方随即向法庭提交了3组证据。“其中检测报告已经证实了信号塔发出的声音未造成污染,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说。
焦点一: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构成噪音污染应有污染的行为、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判长说。
原告一方表示:“原告的房屋是在信号塔建成之前已合法建造的,被告在原告附近建塔前没有经过当地居民的同意,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导致其精神衰弱。原告已举证证明了有污染的行为、损害的事实。但行为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来承担。
“污染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不应由被告来举证。检测报告已经证明了无噪音污染的存在,原告未证明有污染的存在,也不应主张排除妨害,且原告的头疼症状亦无法确认,因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在被告方。”被告一方辩称。
焦点二:声音是否构成噪音污染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信号塔发出的声音是否构成噪音污染产生了争议。
原告认为已经达到了污染的程度,而且村委会的意见、信访答复、病历也已充分证实。
被告则提出了反驳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噪音与噪音污染是有区别的,有噪音不代表有污染。检测报告明确说明信号塔发出声音的分贝符合一类区工业企业的标准,不构成噪音污染。
“本案在裁判前可以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问。
原告答:“同意。”
被告则说:“不同意。”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且被告不同意调解,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择日宣判。”17时8分,审判长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