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8月10日起接受申请

10.08.2015  22:39

  8月10日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开始申请公租房保障了。本次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0日—9月9日(节假日除外),有意向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三项申请条件要符合
  本次申请公租保障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无需重新申请),限于温州市区,即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必须同时符合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三项申请条件。
  户籍条件为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住房条件方面,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收入和财产条件方面,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42870元),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即34296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另外,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本次核准登记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将以租赁补贴的形式获得保障(核准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先以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保障,待落实房源后,再依申请实施实物配租)。获得保障的家庭需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取得证明。
  然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其中,租赁补贴金额将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即每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标准−现有房产面积)×市政府公布的2015年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人×获保障人数;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不如实申报将被退件
  申请保障的家庭,需签署《承诺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家庭住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件,相关部门可直接予以退件处理,并记入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