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事故中受损可否获赔?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受理了三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不过,这三起案件的原告是一家人。就是因为这个情况,保险公司称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能对三人的损失进行理赔。这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2月,黄某开车载着妻子简某和儿子、女儿在G50沪渝高速上行驶时,与前车发生追尾。因女儿在事故中受伤,黄某、简某和儿子都下车查看,平行站立在该车车身一侧。几分钟后,驾驶员汪某因雨天未能确保安全车速,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驾车与黄某等三人发生碰撞,将三人挤压至黄某车上,造成三人受伤,黄某的儿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黄某、简某首先作为儿子的父母起诉至秀州法院,要求黄某、汪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黄某和简某又因自身损害分别起诉了这两家保险公司。
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提出,在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均不应理赔。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官说法:
两被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条款确实对上述事项有约定。但在合同总则中,也对合同所指的应予赔偿的第三人作了规定,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法官据此认为,黄某的保险公司确不应对黄某作出赔偿,但同时法官认为,受害者是否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不以受害者与肇事驾驶员的身份关系为前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
尽管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排除了对投保人家庭成员的赔偿义务,但该免责条款只是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 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两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对上述免责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也并未就免责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因此法官认为,依据合同约定,两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被保险人相关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相关损失共计116万余元。